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2016-03-28 15:12:0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6.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7.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8.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2.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4.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局之年。全省民政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和2016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法治、创新、融合、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抓重点、树品牌、促转型、补短板、守底线”的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标准再提高、问题再聚焦、资源再整合、底线再织牢”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基本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奋力开辟现代民政建设新境界。


        1.社会救助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探索城乡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指导意见,及时修订江苏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兜底脱贫作用,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有序推动更多地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全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之比低于1.12。


        健全“救急难”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拓展具有江苏特色的“救急难”工作路径,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救助的“救急难”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化“救急难”意识,总结提升典型经验,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突出提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全面建成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由临时救助到医疗救助的“摆渡机制”,增强救助实效。


        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对信息平台,逐步拓展核对内容,完善核对办法,规范核对流程,促进“精准救助”。按照“求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的思路,全面打造标准化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推广使用《街道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规范》和《街道全科政务服务规范》,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全科式的政务服务中心,打造功能性全、协同性好、实用性强、融合度高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江苏品牌。


        2.防灾减灾救灾


        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减灾委员会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召开省减灾委全会,完善减灾委成员单位间协商协作、灾情会商、信息通报、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修订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细化各项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强化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制定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健全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灾害应对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完善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灾情报送及时、准确、全面,灾情处置科学、规范、高效。进一步推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学习贯彻《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县”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力争创建6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将创建工作与“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提升创建工作的质量和影响。统筹利用人防、地震、气象、民政等部门的资源,积极推进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灾害应急演练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家庭、社区、校园、医院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3.养老服务


        宣传贯彻《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各地各级同步开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宣传活动,引导老年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对照《条例》条款,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请省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强化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突出抓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建设100个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重点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助餐、基本护理、精神关爱等日间托养服务。新建20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连锁中央厨房,为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提供配餐服务。积极探索打造适老住区,每个设区市至少启动1个新建适老住区和1个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试点项目。


        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及体制机制改革。在继续增加养老床位供给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结构,护理型床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分别达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5%、55%以上。进一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各地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公办民营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全省50%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培训对象逐步由机构护理员向社区、居家护理员拓展。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品牌化连锁经营。


        深化医养融合。支持医、养、康、护、临终关怀五位一体的医疗机构建设。加强护理院建设,每个县(市)建有1所以上护理院。全面落实护理型床位补贴政策,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达到35%以上。开展“福馨工程”,为全省500家农村敬老院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康复设备。推进更多地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做好老龄宣传和精神关爱工作。发挥《老年周报》和“云媒体电视江苏老年”的宣传阵地作用,搞好宣传策划,实现老龄宣传工作常态化。加强老龄信息统计工作,发布《2015年江苏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组织开展好第二届“敬老文明号”创建、全国第七个敬老月、江苏省第二十九个敬老日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继续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力争全省参保率达到40%。加强和规范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4.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提高儿童福利水平。积极参与全国“百县千村”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设区市、县(市)和有条件的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等困境儿童养育保障标准。促进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专业办院,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服务。


        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落实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所有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签订结对关爱照料协议。大力开展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最低标准为60元和100元的服务、护理补贴。全面实施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订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切实保障好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缓解他们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增强精神卫生防治与康复能力。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健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进所有县(市、区)政府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支持举措。加强慈善超市建设,促进慈善超市法人注册登记和市场化运营。推动慈善组织登陆全省慈善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配合民政部做好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及初期运营工作。


        加强福彩发行和管理。深化阳光福彩建设,规范发行费和公益金管理,持续开展江苏福彩爱心敬老、助学、助残等系列品牌活动,不断提升福彩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统筹推进各票种销售,拓展销售渠道,丰富营销手段,力争销量稳中有升。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以“六化”为重点,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深入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到2016年底,92%的城市社区、85%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试验区的跟踪管理和综合评估,总结推广具有前瞻性、示范性的实验成果。组织做好第三届“江苏基层社会治理十大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推动社区治理理论和实践创新。


        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发挥好社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深入推进社区“减负增效”,落实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进一步推行“政社互动”,2016年底覆盖苏南100%、苏中85%、苏北75%的街道(乡镇)。强化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网格化为民服务体系。增强社区文化认同,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健全社区服务体系。继续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农村社区、城市老旧社区为重点,改造提升30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构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持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功能,推动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组织服务有效对接,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社会化水平。整合社区资源,着力打造“社区+”平台,形成“小社区、大服务”的融合式发展格局。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组织开展好全省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依法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丰富居民自治的载体和途径,发展村民小组自治、院落(楼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微自治”实践。


        6.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严把登记审查关。协助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积极有序地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工作。


        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出台工作指引,科学确定不同层级孵化基地的功能定位。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机制,省级制定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目录,带动各地、各部门落实购买服务政策,继续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增强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服务社会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实施“十百千千”示范社会组织创建活动,评选2016年社会组织十大公益服务品牌,创建第二批示范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举办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各地同步加强培训。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出台《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对不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实行有序退出。推广第三方评估,确保全省社会组织评估率稳定在50%以上。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制度,增强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开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设社会组织法人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强化政策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民政事业单位社工岗位开发、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志愿服务嘉许制度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提升人才能力水平。依托高校资源,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及继续教育。组织好2016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开展2016年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


        深化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以社区建设、养老服务、青少年事务、妇女儿童、残障康复、司法矫正等领域为重点,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实施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工程,重点在城乡社区、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专业岗位。大力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室。探索制订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深化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力度。组织开展“国际志愿者日”、“志愿服务洽谈合作周”等活动,培养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完善“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拓宽志愿服务领域,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8.拥军优抚安置


        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积极贯彻中央和省拟出台的优抚改革政策,调整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梯度结构和标准,以及住房、医疗等优待措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省均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继续组织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医疗巡诊服务,提升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


        加强优抚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优抚对象基本信息、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核查考核力度,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认真梳理优抚工作流程,探索制定工作规程,努力提高优抚工作规范化水平。扎实做好烈士褒扬工作,精心指导各地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继续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政策。严格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政策,全省统一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积分选岗、阳光安置”。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确保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岗位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在所有设区市启动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完成新一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学校的申报、审核、确定等工作,落实承训学校挂牌管理、年检以及淘汰制度,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宣传招生、培训效果、资金使用等全方位监管,确保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95%以上。


        推动军休军供服务提档升级。启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十年提升”计划,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积极应对军队体制改革和国防保障需要,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军供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军供站评定工作,打造5所省级重点军供站。


        创新发展双拥工作。继续抓好第十轮全国双拥模范城的组织考核和推荐申报等工作,全面提升双拥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深入推进“双拥在基层”活动和社会化双拥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开展拥军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强化全民拥军意识。


        9.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出台《江苏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区划调整决策机制。策应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科学、稳妥调整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市辖区规模结构,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稳妥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继续推进政府驻地乡镇和城中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


        加强地名管理。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面完成地名外业调查和地名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所有普查单位基本完成普查任务,同步加强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地名文化建设和历史地名保护。研究制定《江苏省地名行政执法程序》,指导各地修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规章,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开展不规范地名治理整顿。


        强化界线管理。健全界线管理机制,强化县乡两级管理责任,提高界线日常管理水平。完成苏皖线1条省界和苏泰线、通盐线、连盐线、盐泰线、扬镇线5条市界及19条县(市、区)际界线的联合检查任务。完善平安边界创建机制和边界矛盾纠纷应急调处机制,做好平安边界创建考评,开展“平安边界示范线(段)”创建活动。


        深化殡葬改革。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文明节俭办丧,深化惠民、绿色殡葬改革。进一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各市、县(市)建立实施节地生态葬奖补政策,加强乡镇立体式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倡导移风易俗,继续推进集中守灵中心建设。建立多部门殡葬联合检查制度,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做好清明节群众祭扫服务保障工作。


        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流浪救助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相关政策,所有市、县(市、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日常管理和救助服务,健全快速响应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探索为无户口长期滞留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救助、规范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做好“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


        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进度,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深化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开展跨区(县)办理婚姻登记等便民服务,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全面开展收养评估,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10.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继续抓好各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老龄工作、养老服务、防灾减灾、殡葬服务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争取将更多民政业务、民政项目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保障能力。启动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项目,争取资金,促进发展。


        加强法治和政策理论研究。进一步推进民政法规和政策创制,力争出台或修订《江苏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规规章。继续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民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估,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的专业性。完善政策理论研究机制,促进系统内、外两种研究力量的有机融合,提高研究质量,注重成果转化。


        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启动实施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研制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大民生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着力解决标准化滞后的短板。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强民政标准的制定修订,鼓励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在全系统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标准执行。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培训,省级举办军转干部、新任领导干部等民政干部培训班,各地继续抓好基层民政办工作人员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民政特有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开展全省技能竞赛,并组队参加全国竞赛,带动提升民政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同步抓好全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常态化运行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平台使用成效。抓好数据录入采集和跨业务、跨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为信息平台有效运行提供支撑。加强信息平台日常管理,积极拓展应用渠道,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应用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增强统计、分析、决策能力。继续推进“智慧养老”和“智慧社区”建设,深度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探索开发便民服务APP,打造“020”服务新模式。


        加强督查评估、新闻宣传和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督查和评估机制,继续组织实施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民政工作综合评估、重点工作督查。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利用新闻发布会、民政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等平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舆情引导,推进民政舆情监测信息共享、舆情应对上下联动。总结宣传民政工作先进典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民政信访工作,努力减少信访存量、降低信访增量。

        加强统计分析、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修订完善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制度,继续推进民政统计台账数据核准工作,探索建立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数据分析运用工作制度。做好滚动支出规划、预算编制、项目库储备、预算执行等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抓好预算资金执行进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出台《江苏省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专项资金、退役安置专项资金审计,配合审计署开展好医疗救助资金审计。


        加强党建和作风建设。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现党的建设与民政业务建设双促进、双提升。落实好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支持驻各级民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执纪监督主业,共同抓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民政窗口单位行风建设,为现代民政建设提供作风保障。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1.省民政厅内设有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优抚局、安置处、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监察室等18个部门。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


        2016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是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2016年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三是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二、2016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省民政厅本级及12家直属事业单位。


        (一) 收支预算总表(见表1)


        2016年省民政厅收入总预算43533.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7135.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1375.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1576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200万元,其他资金6197.77万元;支出总预算43533.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770.99万元,项目支出26657.48万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05万元。


        1.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一般公共预算是公共财政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是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我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为上缴财政的银行利息收入。


        (3)其他资金,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


        (1)功能分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填列,主要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及其政策目标。


        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为我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支出、临时救助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18个项级支出科目。


        ②住房保障类支出,是指我厅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2个项级支出科目。


        ③其他支出,主要是我厅根据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2)经济分类(支出用途):按照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留机动填列。


        ①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厅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人员及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项。


        工资福利支出:指我厅在职在编人员按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我厅按省财政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一般材料费、工会经费、离退休活动经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我厅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具体包括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补贴、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支出。


        ②项目支出,主要是我厅在年度工作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及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民政事业发展改革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救灾救济管理工作、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老龄事业工作经费、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专项、烈士抚慰金、元旦春节慰问贫困户、双拥慰问部队、革命伤残军人假肢款、伤残军人抚恤和病员经费、明天计划工程、老年人精神关爱、福彩进社区、扶贫和对口支援、全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等。


        ③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按照省财政规定,用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留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增人、增资以及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需要,在使用时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见表2)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7135.7万元,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细化为: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015.7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3509.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45.51万元,项目支出964.1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77.37万元,其中项目支出215.9万元,预留机动61.47万元;机关服务10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2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拥军优属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老龄事务380万元,为项目支出;民间组织管理90万元,为项目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920万元,为项目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077.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19万元,项目支出1022.5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195.84万元,为基本支出;死亡抚恤60万元,为项目支出;伤残抚恤300万元,为项目支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280万元,为项目支出;优抚事业单位支出6224.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64.23万元,项目支出1120万元,预留机动40.60万元;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207.68万元,为基本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其他社会福利支出30万元,为项目支出;临时救助支出600万元,为项目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2.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51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预留机动2.93万元。


        2.住房保障支出1359.9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622.84万元,为基本支出;提租补贴737.11万元,为基本支出。


        3.其他支出15760万元,为项目支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三)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见表3)


        2016年度民政厅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11758.1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24.86万元,主要用于我厅在职在编人员按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补贴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1411.78万元,主要为我厅按省财政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活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721.47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住房改革支出。


        (四)公共财政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见表4)


        2016年度民政厅“三公”经费合计数为184.6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为40万元,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12万元,主要为单位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89.50万元,主要为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会议费292.2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发生的食宿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161.6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三、2016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安排情况


        2016年省民政厅预算总收入43533.47万元,较2015年预算收入26271.67万元增加17261.8万元,其中:①财政拨款增加16908.68万元:主要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增加1148.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增加15760万元(因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实际较2015年增加480万元);②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维持2015年不变;③其他资金,较2015年增加353.12万元。


        2016年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总支出43533.47万元,较201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增加17261.8万元,其中:①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6770.99万元,较2015年增加869.31万元;②项目支出预算数为26657.48万元,较2015年增加16392.49万元,主要为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15760万元,因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未纳入部门预算,实际支出较2015年增加480万元;③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数为105万元,与2015年度持平。


        (二)2016年 “三公”经费总体情况


        2016年,省民政厅将继续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只减不增的要求,“三公”经费预算较2015年压缩23%。


        2016年省民政厅“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184.62万元,较2015年减少54.8万元,其中: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数40万元,与2015年度持平;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数55.12万元,较2015年减少44.8万元;③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数89.5万元,较2015年减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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