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需要先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还是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016-10-24 11:22:44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据此,民政部发布《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后置审批的通知》(民函〔2015〕71号)规定,《决定》发布之日前正式受理、正在审核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由申请企业自主选择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自2015年2月16日起,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除应当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需要提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