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突破?
2016-10-24 11:28:59
总的来说,我省《实施意见》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较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所拓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救助对象范围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对象3类,其中重点对象包括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我省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特困供养、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困难群众。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我省《实施意见》则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此外,《实施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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