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发放与管理
1 业务名称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发放与管理
2 事项序号
32000000000001400080200100098000
3 业务序号
32000000000001400080200100098000
4 办理部门
安置处
5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
6 联系电话
(025)83590533
7 监督电话
(025)83590639
8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9 设定依据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疾金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2.【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10 申请材料目录
各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办事方提供)
11 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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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130578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