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我厅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2〕192号),制定本规程。
1
预警响应
(一)启动依据
相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由救灾处负责,厅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配合,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参与,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及有关市级省救灾物资代储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 预警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处处长决定预警响应终止。(2)灾害风险发展为灾害后,救灾处及时收集核实灾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终止预警响应,提出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2
省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某省辖市、某个或几个县(市、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省辖市农业人口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3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省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救灾处24小时待班。
2.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管理 由救灾处负责,厅办公室、厅信息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关于灾情初报、续报、核报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上报核报。(2)迅即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向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通报;向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视灾情发展与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3)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编发《江苏灾情与救灾工作信息》,在厅网站统一发布。(4)及时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沟通会商灾情。
3.应急救助 由救灾处负责,厅办公室、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受灾市、县(市)下发《关于启动省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抄送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救灾处领导带队的省厅现场处置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视灾区需求,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临时购置工作。(4)根据灾区市、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及对灾情具体核定情况,视情拟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视情拟定省级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6)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1)及时沟通联络国家减灾中心、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2)视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3)灾情基本稳定后,视情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处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厅长。
2.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省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级四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3
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省辖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灾害发生地省辖市农业人口3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 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省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实行24小时值班;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24小时待班,视情按指令进入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保证与灾区联系畅通。
2.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管理 由救灾处负责(视情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参加),厅办公室、厅信息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关于灾情初报、续报、核报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上报核报。(2)迅即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向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通报;向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视灾情发展与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3)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编发《江苏灾情与救灾工作信息》,在厅网站统一发布。(4)及时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沟通会商灾情。
3.应急救助 由救灾处负责(视情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参加),厅办公室、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受灾市、县(市)下发《关于启动省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抄送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救灾处领导带队(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的省厅现场处置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视灾区需求,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临时购置工作。(4)根据灾区市、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及对灾情具体核定情况,拟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5)适情召开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上报情况。(6)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省级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8)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9)及时做好迎接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组的准备工作。(10)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4.灾情评估 由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1)及时沟通联络国家减灾中心、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2)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决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厅长。
2.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省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级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4
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省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厅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24小时待班;保证与灾区联系畅通。
2.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管理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关于灾情初报、续报、核报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上报核报。(2)迅即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向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通报;向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每日更新《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3)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编发《江苏灾情与救灾工作信息》,在厅网站统一发布。(4)及时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沟通会商灾情。
3.应急救助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负责,其它各工作组密切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受灾市、县(市)下发《关于启动省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抄送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省厅现场处置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视灾区需求,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临时购置工作。(4)根据灾区市、县(市、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及对灾情具体核定情况,拟定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5)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系,通报灾情信息;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上报情况。(6)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省级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8)依据捐赠人意愿和灾区需求及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9)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10)及时做好迎接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组的准备工作。(11)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4.灾情评估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及现场处置组负责。具体工作是:(1)及时沟通联络国家减灾中心、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2)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3)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5.启动救灾捐赠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接收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1)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2)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3)及时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建议方案。(4)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响应的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厅长决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省长。
2.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省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级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5
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 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5):
(三)响应措施
1.应急值守 省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厅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保持应急状态,随时听候调遣。保证通信系统与灾区联系畅通。
2.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管理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关于灾情初报、续报、核报的有关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上报核报。(2)迅即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向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通报;向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每日更新《灾情与救灾工作专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3)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编发《江苏灾情与救灾工作信息》,在厅网站统一发布。(4)及时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沟通会商灾情。
3.应急救助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救灾应急值守组负责,其它各工作组密切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1)向受灾市、县(市)下发《关于启动省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2),报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抄送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厅领导带队(必要时向省政府建议派出由省领导带队)的现场处置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视灾区需求,调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临时购置工作,必要时,向民政部申请调拨中央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省军区、省武警部队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厅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5)协调省财政厅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确保灾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保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救灾物资运输及时到位;协调省卫生厅确保灾区防疫治病及时到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参加抢险救灾;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省公安厅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调省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6)与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系,通报灾情信息;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上报情况。(7)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省级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9)依据捐赠人意愿和灾区需求及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10)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11)及时做好迎接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组的准备工作。(12)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4.灾情评估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及现场处置组负责。具体工作是:(1)及时沟通联络国家减灾中心、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2)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3)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5.启动救灾捐赠 由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接收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是:(1)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2)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3)及时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建议方案。(4)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响应的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分管副省长决定一级响应终止。
2.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省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3),抄送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6
其它事项
1.各响应分级标准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4.本工作规程由厅救灾处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厅领导审定后发布。
7
相关附件
附件1:江苏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职责及人员组成.docx
附件2:关于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docx
附件3:关于中止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docx
8
文件下载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阅读514
苏ICP备13057856号-1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民政资讯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办事指南
便民信息
信息公开
常见问题
微信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