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16-03-02 12:05:51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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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福善处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02日
名称: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养老服务发展方向。《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江苏实际,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一是确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四方的养老责任和互补机制,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养老模式的地位和关系,理清了发展思路。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部门负有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责;界定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的责任,从法律义务上形成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各项补贴制度等规定的行为,均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保障。这些制度安排,将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规,必将提升养老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二、突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并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作出了一系列体现时代精神的规定。一是将家庭养老责任具体化,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二是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要求政府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对于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有关部门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要求政府推进老旧住宅区无障碍改造。三是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依托,强调要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四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 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三、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出了新措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二是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评估等多个方面,都强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出引入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养老服务评估。三是明确了一系列的扶持和优惠措施,要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经营的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合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提出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要求政府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四、对促进医养融合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这是实现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重要举措。《条例》对医养融合发展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确立正确导向,明确政府重点扶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推动医疗、养护、康复融合发展。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增强医疗、康复服务功能,根据自身规模,在内部依法设立医疗机构或者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要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条例》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三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要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培养养老服务人才提出了新政策。近年来,通过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推进持证上岗等措施,我省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有所提升,但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偏低、专业技能不足、年龄结构偏大、社会认同感不高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围绕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应等级,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是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