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5-06-11 10:11:31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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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11日
名称: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关于《意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后,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就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作了明确要求。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也是认真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要求的需要。近年来,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民政法治建设,将加强民政法治建设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贯穿民政事业发展始终。2010年以来,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5项条例规章,民政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出台一份比较全面、执行性较强的指导性文件,更好地在全省民政系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过程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根据厅领导指示,政策法规处开始《意见》草拟工作,先后请教了民政部法规司、省法制办。在认真调研、总结近年来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成绩,全面梳理当前民政法治建设面临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四中全会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新要求,就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出初步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月中旬发至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厅各处室征求意见,报送省法制办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政策法规处对《意见》认真修改完善,于3月分别呈送给各位厅领导审阅,进而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三、关于《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十五条,第一部分提出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明确了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与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法治工作新格局,依法行政和民政法治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率得到明显提升,达到“法规制度更加完备、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法治氛围更加浓厚、法治队伍更加健全”四个目标。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分别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民政法治工作能力进行论述和部署:
(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在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背景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立法工作重心是完善民生保障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意见》分别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创制规划、着力提升立法创制水平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在总结现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更加突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组织、优抚安置等重点领域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突出发挥地方民政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法规政策制定程序,突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针对目前民政权力运行、行政执法、应对行政复议和诉讼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四中全会的新要求,《意见》从完善各项机制入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职权法定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和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重要措施包括:制定民政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健全民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等。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民政法治工作能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是民政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意见》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建设。重要措施包括: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完善民政法制培训制度,推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置法制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和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
四、关于《意见》的亮点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2015年底,省、市、县(市、区)三级完成历年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是对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认真梳理民政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建立清晰的权力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对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凡新开展的重要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规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重大活动、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是对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普遍设置法制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五是对建立民政系统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政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六是对加强民政干部法治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学法培训制度,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民政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法治培训。着力加强行政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年度执法培训不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