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5-05-05 10:45:15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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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福善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名称: 《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2015年3月3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对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省慈善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讲,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系统、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迫切需要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慈善事业发展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保障机制,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描绘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蓝图。《实施意见》针对当前我省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机制,描绘了慈善事业发展新蓝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加快推动我省慈善事业转型升级,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活力。

      (二)提出了六大目标任务。一是政府支持指数。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到2020年(如无特别注明,以下指标均为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社会捐赠指数。全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三是慈善组织指数。每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每个县(市、区)、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四是志愿服务指数。全省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五是慈善文化指数。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六是慈善透明指数。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三)突出了八项重点工作。一是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二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各地设立慈善信托。三是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全省慈善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四是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可参照执行。五是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六是培育慈善行业组织。2016年年底前,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慈善联合会。七是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八是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对慈善组织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

      (四)明确了六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二是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倡导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三是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四是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五是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立相关专业方向。六是发挥志愿服务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五)完善了四项监管制度。一是加强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各项信息和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三是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