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2016-03-09 11:10:30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020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09日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文号: 苏民发﹝2016﹞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9日




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民政标准化是现代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是维护民政对象权益、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近年来,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现代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不够;多数民政业务领域还没有形成标准体系,标准数量较少;标准贯彻实施、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 ),加快推进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标准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紧紧围绕推进江苏现代民政建设、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以标准体系构建为引领,以关键标准研制、标准贯彻实施为重点,以标准化试点示范、技术机构建设为载体,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为保障,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效,带动民政领域服务和管理质量的全面提升,为现代民政转型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将服务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一条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转型的江苏现代民政发展之路。
      部门主导,多元参与。发挥各级民政、质监部门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格局,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
      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积极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总结成功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单位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作用,用试点示范引领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整体推进。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民政重点领域,突出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点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强化标准贯彻执行,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注重标准评估反馈,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全省民政系统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建成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实现民政所有业务领域的全覆盖。
      ——标准研制成果明显。围绕民政重点领域,完成30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培育10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一批企业(机构)标准。
      ——标准实施全面加强。建立民政领域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民政领域标准实施效果绩效评估,民政领域标准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示范创建稳步推进。完成民政领域15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培育5个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全国一流的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民政标准体系框架。系统分析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优抚安置、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未成年人保护、福利彩票、康复辅具、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民政业务领域标准现状与需求,按业务领域编制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明确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构成,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标准与技术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二)加快研制重点标准。
      1.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和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2.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救助服务、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
      3.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制定,重点研制促进“三社联动”及相关志愿服务的各类管理服务标准。    
      4.加快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等标准。
      5.加快区划地名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标准。
      6.加快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殡葬技术、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标准。
      7.加快优抚安置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机构管理服务标准。
      8.加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等领域管理服务标准。
      9.加快康复辅具领域标准制定,重点研制康复辅具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及企业技术标准。
      10.加快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民政信息化等基础通用标准的制定。
      (三)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省民政厅、省质监局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民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并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通过试点培育,形成民政标准化典型,在此基础上积极申请并开展民政领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各级民政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合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民政标准化试点。对获批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应给予支持。
      (四)强化标准贯彻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会议、讲座、标准宣贯会、宣传手册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依托专业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加强民政相关标准的培训、解读、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根据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要求,依托相关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对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模式可作为民政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参考;对一些行业急需、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反应良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地方标准,推荐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探索团体标准试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7号)、《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苏政办发〔2015〕111号)有关精神,省民政厅、质监局探索开展民政业务领域团体标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民政业务领域相关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自主制定发布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六)加强技术机构建设。成立省级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逐步建立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分专业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的研究制定,打造有利于民政标准化发展的技术平台,积极参与省内外民政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质监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成立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制定加快推进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民政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建立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民政系统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民政标准制订和宣传贯彻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建立奖励机制。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主动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争取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标准、用标准,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重要标准文本列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要加大对民政干部职工标准化知识的培训力度,采取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