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01-05 14:40:15
索引号: 014000802/2014-00044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5日
名称: 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苏民发〔2014〕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现代民政建设,省厅制定了《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1月5日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以改革为统领,以创建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为抓手,对接中央和省确定的年度重点改革举措,坚持自身建设和业务建设两手抓、两手硬,重点保障底线民生、提供优质服务、改进社会治理,着力提升民政事业发展层次,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切实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开创现代民政建设新局面,为全省“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发挥政府保基本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出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意见,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养老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等,推动传统养老服务向现代养老服务转型。
      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居家与机构、城镇与农村、公办与民营养老服务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突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完善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依托、信息服务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新建200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5个虚拟养老院;积极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托老所建设;苏南、苏中、苏北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77%、68%、60%。增强养老服务能力,全省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升级,使之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企业化改制,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培训各类养老机构负责人和护理员7000名左右,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发布2013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做好老龄宣传,组织实施全国、全省敬老日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省、市、县(市、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建立,基层信息服务平台建有率达30%以上。
      二、持续强化基本民生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根据物价水平,适时启动困难群众物价上涨补贴机制。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十二五”期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5万元。加强救助平台政策更新,及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纳入平台管理,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提高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开展跨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推动低保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加强日常工作应用,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管理服务程序,增强救助政策的基层执行力度。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综合构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住房、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民间慈善援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平台。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推动建立省级财政补助基层工作经费机制,指导各地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三、积极实施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完善直接登记管理制度,研究各类社会组织设立标准和条件,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推进简政放权,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推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
      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联合财政部门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办法,编制有能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制定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重点列出一批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工服务、社会救助、慈善救济等民生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
      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经验。推动各级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开展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服务创投活动,适时举行全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洽谈会。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网络。引进专业化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和培育督导模式,提升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建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指导社会组织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部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完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以年度检查为抓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到2014年底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占应评估社会组织总数的30%。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制订基金会运作行为规范,逐步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诚信档案。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配齐登记管理和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四、不断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
      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按照《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区的创建要求,深入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丰富社区建设内涵,细化考核标准,强化社区的服务管理功能,年底前实现85%的城市社区、75%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巩固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服务管理模式全覆盖成果,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中心作用。
      深入开展“政社互动”。以推进社区减负增能为重点,以基层政府转职能、自治组织增活力、居民群众得实惠为目标,加大“政社互动”试点工作力度,进一步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破解社区负担过重难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总结推广网格化管理、扁平化管理、“四权”建设等社区新型治理模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出台村民自治地方法规。认真总结全省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切实加强以村民代表会议为重点的各项制度建设,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升村(居)自治能力和水平。丰富基层民主形式,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完善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
      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激励保障、岗位开发、人才使用和注册登记等制度。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工程。组织参加2014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依托高校和基层服务单位,建立10个省级培训基地、50个省级实训基地,分级分类开展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案例、社工服务机构和个人评选活动。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工作,推进社工、志愿者服务联动。推进“三社联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努力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全面提升优抚安置工作水平
      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落实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各地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部分兵员大市、重点行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规范军休、军供服务管理。全面完成军队退休干部和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探索地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部队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分类指导。继续大力推广镇江军供站现代化建设经验,加大军供站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力度。科学调整全省军供站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不断提升军供站保障和自身发展能力。
      丰富优抚工作内涵。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推进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和医疗巡诊活动。建立完善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和适度普惠的节日慰问制度。鼓励各地依托社区搭建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平台,提升优抚服务水平。
      推进烈士褒扬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提升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重点做好县、乡两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提档升级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慰烈工程”规范管理,逐步将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环境建设等纳入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烈士评定和新式《烈士证明书》换发工作。
      创新优抚安置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介入、服务对象踊跃参与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数据信息,推进优抚安置信息资源整合。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等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努力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深化拥军优属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制定责任分解方案。命名表彰第十届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借助双拥创建平台,加大优抚安置政策督导落实力度,推动解决拥军优抚安置领域中涉及军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军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探索双拥模范城创建的体制机制,制订更加科学的考评标准,改进创建考评方法。扎实开展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
      切实增强减灾救灾能力
      推进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综合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持续深入地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严格社区减灾创建标准,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60个、“江苏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0个。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加强灾情管理工作培训,提升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完善县、乡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充分发挥减灾办平台作用,加强与省级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灾情核定和灾情发布等工作。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合理确定省级储备库存储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规模,切实保障灾民所需。
      七、大力发展慈善福利服务事业
      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落实孤儿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提升孤儿保障水平,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870元和1460元以上。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加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
      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加强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支持发展康复辅具事业。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制度。落实《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加强慈善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落实公益性捐助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简化减免税办理程序。鼓励企业和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事业。出台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文件,加强和改进慈善超市建设。
      加强福彩发行和公益金管理。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发行销售管理和技术保障,确保彩票发行安全。推进新游戏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积极探索渠道创新,完善销售网络体系。构建整体市场营销体系,打造公益品牌形象。积极提升彩票销量,筹集更多公益金,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保障福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八、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深化殡葬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工作新机制,制定全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加大生态节地葬式奖补力度,扩大覆盖人群。完善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群众祭扫安全。落实和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殡葬市场,重点解决乱埋乱葬问题。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和改进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为重点的救助管理工作,以“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为抓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救助难题,拓展安置渠道。规范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推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机制。
      提高婚姻收养工作水平。深入开展等级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创建活动,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提高设施和服务规范化水平。推广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推行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分类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稳妥开展部分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撤并工作,全面完成县级市、市辖区政府驻地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论证、审核报批、跟踪指导工作。
      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配合省人大推进《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立法,加强配套规章政策建设。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完善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切实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推行历史地名名录保护制度。提高地名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江苏地名网,转化利用地名普查和政区大典成果,向社会免费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
      推进平安边界建设。进一步明晰省、市、县(市、区)界线管理职责,制定界线界桩日常管理办法,提高界线联检质量,推进界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完善平安边界创建机制和边界矛盾纠纷应急调处机制,加强界线管理法制宣传,深化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九、着力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继续推进“六五”普法,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创制,省级修订出台《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抓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举办一期现代民政研讨会。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夯实民政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全力推进基层民政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对基层民政办主任进行集中轮训。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推进基层民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宣传、信访等工作。加强对民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谋划和年度重点宣传工作的统筹,开展全省民政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加大对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推进民政舆情监测信息共享、舆情应对上下联动。完善民政新闻发布制度和机制。加强新型媒介管理运用,办好政务微博,推进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应用。修订出台《省民政厅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接访和办信制度。加强民政档案管理。
      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落实全省民政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省级开发、五级应用”的原则,建设全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实现全省民政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省厅OA办公系统和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推动有条件的市将地面高清有线视频系统向县级民政部门延伸。建设江苏民政云中心。依据省地方标准《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共性技术规范》,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或其他网络资源,整合政府部门进入社区的各类业务系统和社区资源,推进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全省各级民政门户网站、 “12349”民政公共服务热线和其它民政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认真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加强对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民政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等案件,加强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以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加强民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查办案件能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建立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十、开展“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创建
      明确创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和市场参与、法制保障的民政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拥军优抚安置体系和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体系,实现民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
      加大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全面深化改革,重视市场和社会作用,创新现代民政建设举措。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改革发展基础。坚持标准,注重实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有序推进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创建。省厅制定指标体系及考评方案,全面做好现代民政发展指标监控,及时督查民政重点工作及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各市局统筹推进辖区内县(市、区)创建工作,加强本级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核推荐达标名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创建工作主体,发挥首创精神,实施各项改革举措,结合地方实际落实创建任务,形成地方模式,为全省创造鲜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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