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016-10-08 10:47:22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164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社会组织
发布机构: 厅社管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08日
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5年、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公益性提出复核建议,并由设区市民政局将名单统一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省民政厅。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关于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供相应年度的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对其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进行采集,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其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提出复核建议,于10月31日前将公益活动情况表和复核建议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部门会商和工作协调,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发现确有不符合条件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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