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2016-07-05 13:21:21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071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05日
名称: 关于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的通知
文号: 苏民助〔2016〕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省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当前,我省正值主汛期,防汛形势趋于紧张,救灾工作处于关键阶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使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有效化解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现就在救灾中做好“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动发现,建立因灾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各地要建立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急难对象。社区(村)要建立“救急难”信息员队伍,有效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民警、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存现状。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高风险家庭,要提前对其因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的急难情形和救助需求进行预警和研判,做好建档立卡、备案登记、定人定期巡查和信息报告工作,形成困难群众动态监测、群防群助网络。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害信息预警,协同相关部门提前制定急难救助应急预案,充分做好灾害应急救助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急难事件,要迅速作出响应,果断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整合资源,提高因灾急难救助综合绩效。各地要将各项救助政策进行串联衔接,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提高因灾急难救助的综合绩效。自然灾害发生前,要提前介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提前做好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避险安置等救助工作,尽最大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然灾害发生时,要迅速响应,立即实施灾害应急救助,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妥善保障灾害应急响应期间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对受灾人员逐门逐户走访,对于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危机的急难对象,及时评估家庭情况,具体制定救助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和不同需求,分类实施救助。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并充分发挥由临时救助到医疗救助的“摆渡”作用;其他方面存在困难的,及时转介实施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确保救灾救助无缝对接,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三、搭建平台,对接社会力量参与因灾急难救助。对于现行救助制度覆盖不到或救助标准满足不了需求的因灾急难事件,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接力救助。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急难”,倡导建立邻里互助、结对帮扶制度,形成第一时间“救急难”守望相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救灾中的“救急难”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在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职责、落实救助任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认真抓好落实。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逐级上报“救急难”情况。省民政厅将加大对因灾急难救助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通报好的经验做法,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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