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2-01 15:03:20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180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发布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名称: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苏办发〔2015〕66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以及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苏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方式。近年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积极创新实践,探索了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社区治理委员会以及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社区议事园等协商民主机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城乡居民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城乡居民政治参与、权益保障、诉求表达等机制还不够完善,社区协商程序和决策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影响了城乡居民的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畅通群众利益的诉求表达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把城乡社区协商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探索,努力创新,不断加快全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
二、正确把握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城乡社区协商体系,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目标。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坚持群众自治,扩大居民参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平等、对话、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规范协商程序。依法开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规范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创新。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促进城乡社区协商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提升、效果不断增强。
三、明确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任务
(五)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协商,有关公益事业、物业权益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在基层广泛协商,谋求共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关系当地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财产处置等。
2.涉及村(居)民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3.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的制定或修改。
4.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5.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6.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7.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现行政策规定的应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确定协商主体。坚持凡是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到协商中来的原则,最大限度调动各方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协商的积极性。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1.涉及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展协商。
2.涉及部分村(居)民利益、居民矛盾纠纷等一般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村(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
3.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4.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
5.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6.涉及驻村(社区)企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与企业行政、工会进行协商。
协商中要注重发挥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充分吸纳其参与协商。
(七)丰富协商形式。按照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协商原则,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民情恳谈会、社区治理委员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协商形式,以民情恳谈日、村(居)民论坛、妇女儿童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小区协商、业主协商要主动接受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参与主体情况和协商事项,可以采取不同的协商形式:
1.会议协商。涉及面广、关注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决策听证会、论证评估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2.对话协商。涉及自然村、村(居)民小组等区域性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应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网络协商。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微信、QQ群等形式,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八)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协商的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征求意见书》、社区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达成协商共识;及时公示协商成果,并组织实施;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实施情况等,并组织群众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反映强烈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由村(居)“两委”组织召开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暂缓决策或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深化“政社互动”实践,在进一步厘清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对于延伸到村(社区)的公共事务的办理,乡镇、街道应认真听取村(社区)意见,进行广泛充分的协商。
(九)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强化对重大决策实施之中的监督、公开和反馈,保障协商成果真正转化落实。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推进各种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的全过程。对已取得共识的要及时转化为决策;对尚未求得共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协商。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再次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通过广泛深入协商,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诉求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确保协商落到实处,努力增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效性。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对推进城乡社区协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具体指导,强化督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推动社区协商深入开展。村(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制定协商计划,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协商活动依法开展、稳妥有序。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社区协商的发展。全面推进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健全党员代表议事机制,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推进社区协商顺利开展。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十二)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细则,推进社区协商规范有序开展。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社区)运转经费、党组织为民服务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要充实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强对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为社区协商提供人才保障。
(十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条件,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不断创新实践,及时提炼、总结推广各地鲜活经验,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培育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协商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