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11-13 15:25:50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182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13日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苏民基〔2015〕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央层面下发的第一个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为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民政部就学习贯彻《指导意见》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把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民政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省自2006年全面启动农村社区建设以来,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积极出台城乡社区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推进社区治理创新,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人口结构、利益主体和农村居民服务需求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长期滞后,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日趋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指导意见》继承和发展了中央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明确提出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有利于遵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确保试点工作的正确方向;有利于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二、明确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任务
我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要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总要求,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以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治理机制、完善村民自治、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为重点,积极试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一)进一步增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一是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5号文件要求,按照不低于400平方米的省定标准和“八室两超市一广场”配置要求,大力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二是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加快健全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服务网点为配套、社区信息平台为支持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大力推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全科社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超市、电信、邮政、金融等服务企业到农村社区设立服务站点,大力发展市场化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开展志愿互助服务,构建多元主体有效衔接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三是丰富农村社区服务内容。整合农村社区资源,着力打造“社区+”平台。重点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公共法律、社会救助、养老助残、优抚安置和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将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四是加强农村留守人员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重点发展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体的服务,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积极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
(二)进一步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一是深入推行“政社互动”。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职能,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转职能、自治组织增活力、居民群众得实惠,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是建立村(社区)“减负增效”长效机制。严格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完善村(社区)事务准入清单,对部门事项进村(社区)加强源头管控。创新村(社区)考核评比机制,禁止把台账、奖牌、挂牌以及建立组织机构、活动阵地等事项列为村(社区)的考核评价指标,逐步将群众满意度列为对村(社区)的主要评价标准。采取检查、抽查、通报、舆论监督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减负增效”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建立“三社联动”机制。围绕农村居民需求,重点在社区养老助残、青少年服务、特殊人群帮困、“新市民”权益维护等方面开发和设置服务项目,让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为农村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大力开发农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和支持社工到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直接资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社工专业人才参与社区建设,形成“政社互动”的联动机制;四是全面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按照管理网络全面覆盖、社会资源全面整合、服务效能全面提高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推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向末端延伸,有效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扁平化、精细化、高效化;五是积极探索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效路径。明确乡镇服务型政府职能,精简和规范乡镇政府机构设置,强化乡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基层政府治理方式,改进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社区的领导。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以党建带社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建立以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社区组织互动合作的农村社区民主治理机制;二是加强农村社区协商。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运用协商成果,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农村社区协商体系,不断推进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完善农村社区民主监督。大力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严格执行《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加强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增强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智慧社区”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城乡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省民政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加大平台的使用力度,有效发挥信息网络技术在提高工作效率、沟通社情民意、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社区治理和服务信息化。加快农村社区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推动部署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社区信息系统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鼓励探索创新,研究开发公共服务、智慧养老、便民服务、科技教育等个性化社区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助推基层治理、提升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效能。
三、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长期任务。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形成试点工作的推动合力。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牵头指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开展试点。从今年开始,各设区市确定1个县(市、区)、1个乡镇、2个农村社区作为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研究确定试点主题、试点目标、试点周期和试点内容。围绕试点主题和试点内容,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每年确定1至2个试点课题,积极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加快农村社区建设进程。要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着力形成具有前瞻性、示范性、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三)完善保障措施。要围绕《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保障、服务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投融资政策制定完善、建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等重点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出台专项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要通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经费、村(社区)运转经费、党组织为民服务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充实农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强对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四)强化工作指导。省民政厅通过新闻宣传、会议交流、实地观摩、专题考察等方式,大力宣传《指导意见》精神,交流各地试点的创新举措,对成熟的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和宣传推广,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和综合评估。鼓励支持试点社区争创全国、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以试点单位为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农村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制定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参与研究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申报名单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申报名单

南 京 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牌坊社区、天然社区
无 锡 市:宜兴市湖氵父镇大东村、张阳村
徐 州 市:贾汪区汴塘镇影山村、汴西村
常 州 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雪东村
苏 州 市:常熟市古里镇康博村、紫霞村
南 通 市:海安县曲塘镇罗町村、胡庄村
连云港市:东海县洪庄镇车站村、薛团村
淮 安 市:洪泽县岔河镇岔河村、滨河村
盐 城 市:东台市溱东镇周黄村、草舍村
扬 州 市: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高田村
镇 江 市:扬中市新坝镇新治村、联盟村
泰 州 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引江社区、徐桥村
宿 迁 市:宿城区中扬镇中扬社区、毛集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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