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5-10-19 15:28:04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181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发布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苏民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农工办、民政局、财政局、农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印发《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江苏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积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可视情下设纪律监督、村务财务公开、资产管理等监督小组或不设小组。
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X 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相关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熟悉村情,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工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外,其他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人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和调整方式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员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方式:
(一)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由村党组织主持。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采用村民会议方式推选的,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必须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推选工作结束后,推选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可按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增补,调整个别成员。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监督作用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四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三)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会议,向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审核权。审核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
(三)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被询问对象当场或限期作出答复、解释和改进;
(四)建议权。围绕村级事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
(三)广泛联系村民群众,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四)支持和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工作;
(五)带头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村民的监督评议,定期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村务决策情况。对不按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
(二)监督村务公开情况。审查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开情况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三)监督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加强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出租、资源发包及处置情况监督。加强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监督。参与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级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不得入账;
(四)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对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标准等进行监督;
(五)监督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进行监督。对各类强农惠农政策、各类农业和农民直补以及救灾救济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程序: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两委”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和考评制度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并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县(市、区)有关部门等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应组织任期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至少1次,培训内容应突出重点、注重实用;
(三)报告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监督回避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姻亲利害关系的,或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本人未自行回避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党(工)委可责令其回避;
(五)申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档次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评议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开。
第十八条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年终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结合年终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主任如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兼任,不再重复领取报酬。其他成员可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
(二)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三)审查财务原始凭证时,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村包括涉农社区。各地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