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
2014-11-27 15:48:17
索引号: 014000802/2014-00351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发布机构: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7日
名称: 印发《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苏办发〔2014〕49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7日




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大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全面减轻城乡社区负担,巩固并运用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以下简称“减负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的结合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平台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大力推进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转型,居民群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任务和行政性负担日益加重,出现了社区“七多”现象(即台账多、创建评比多、任务多、机构多、挂牌多、盖章多、信息系统多),严重制约了社区服务功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省委决定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将减轻城乡社区负担列为“八大专项治理行动”之一,开展专项治理。开展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新要求;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有利于创新社区治理,加快社区工作转型,实现社区服务治理效能的新提升;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深化居民自治,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务求实效,大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二、明确城乡社区减负增效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按照“精简、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清理城乡社区承担的不合理负担,推进社区工作规范化,着力解决影响城乡和谐社区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目标任务。城乡社区负担明显减轻,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基层民主自治活力得到增强;社区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社区服务体系日益完善;社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为民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社区居民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得到满足,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全面落实城乡社区减负增效的工作措施

(一)明确社区职能定位。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村)委会权责范围。积极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深化街居体制改革,推行“政社互动”,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

(三)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和工作任务。取消在社区建立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清理在社区建立的活动阵地,上级部门不得要求社区专门建立对应的活动阵地,可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活动场所满足居民的活动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要求社区承担的工作外,上级部门不得给社区下达与群众关系不密切的工作任务。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相关事务,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协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或实行购买服务。

(四)规范社区挂牌。社区门口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两块组织机构的牌子,以及社区名称标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悬挂其他牌子。社区可在内部设置监督委员会、综治办、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等标识牌;农村社区还可以在内部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标识牌。

(五)精简社区台账。对社区台账进行全面清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精简的社区台账目录清单。除工作原始记录、履职履约协议等确需建立的纸质台账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并实行台账电子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要求社区增加台账。

(六)压缩创建达标评比项目。全面清理面向社区的各类创建达标、检查评比项目,除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开展的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开展综合性的和谐(平安、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最大限度减轻城乡社区负担。

(七)规范社区盖章。严格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社区有能力承担并确需社区提供证明的,方可盖章证明。除此之外,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社区出具各类证明和盖章。

(八)整合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依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整合优化延伸到社区的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推行网格化管理,促进业务协同,实现社区信息资源共享。

(九)增强社区服务力量。组织动员辖区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及工作力量,支持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有条件的驻区单位应将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活动设施向居民开放,推动社区各类资源共建共享。

(十)创新社区考核机制。对社区工作绩效的考评,必须以城乡社区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禁止把台账、奖牌、挂牌以及建立组织机构、活动阵地等事项列为社区的考核评价指标。对社区的各项考评,一律纳入和谐(平安、文明)社区建设考评中,年底一次实施。

四、加强对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将其列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整改内容之一。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党委政法委和综治部门要将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纳入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职能,细化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切实将社区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民增收。其他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落实推进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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