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12-18 16:25:48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171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区划地名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名称: 关于规范全省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苏民区〔2015〕2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区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和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规政策,切实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沿海开发、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积极策应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注重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逐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完善行政区划管理措施,促进全省行政区划设置与城镇体系结构的协调衔接,努力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乡空间格局。
二、切实遵循行政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施行政区划调整,要立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区域城镇体系的构建完善,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着眼于加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确保社会稳定。实施行政区划调整,既要考虑关乎全局的战略利益,也要兼顾局部合理诉求,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科学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注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三)方便管理服务。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应结合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综合考虑地理条件、发展状况、管理服务能力以及历史沿革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和政府驻地位置,保证行政管辖幅度适当,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四)体现精简效能。实施行政区划调整,要坚决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按照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探索和推行行政管理创新、行政成本降低、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发展的行政区划设置模式。
三、完善程序机制,依法开展行政区划调整
(一)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组织对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认真评估行政区划决策程序和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二)健全行政区划调整民主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组织专家研究,拟订初步调整方案,并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调整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必要时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干部群众一时难以接受、有较多反对意见的,应继续开展沟通、研究和方案完善工作,待各方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重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强化审核把关。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有关地方民政部门应提前与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上一级民政部门从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请示文件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由省民政厅进行审核把关。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由有关设区市民政局先行审核把关,市、县(市、区)协商一致后,由设区市民政局与省民政厅进行沟通,省民政厅不受理越级汇报。省和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相应的行政区划业务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民政部门在对下一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审核过程中,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四)杜绝行政区划管理违法行为。各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事项,设区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发现擅自调整行政区划、批准政府驻地迁移或不按批复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各设区市调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批复文件应抄送省民政厅。各地各类功能区代管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情况应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四、立足规划引领,着力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一)积极策应重要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实施。有关地方要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政区的规模、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形地貌、人口分布、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城市功能分区等因素,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二)着力解决行政区划设置不合理的突出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中心城市确实存在市辖区空间布局不合理、规模结构不均衡、行政区与功能区不协调等突出问题的,可提出优化市区行政区划设置申请。本着加强培育、合理布局县级城市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县有序申报撤县设市。继续推进县级市和市辖区政府驻地镇(乡)以及城中镇(乡)改设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乡镇较多的县(市、区)应围绕做强重点中心镇、经济发达镇和特色镇,有序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三)扎实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相关工作。我省作为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份,担负为全国探索新型城镇化建设经验的重任。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有关地方要科学制定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设置与新型城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审慎、稳妥申报相关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在创新城市设置机制、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总结改革经验。
五、强化稳定意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一)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平稳开展。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筹考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与干部群众认同等因素,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妥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区划调整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利益受损的地方或干部群众,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或补偿政策措施。要真正将风险评估贯穿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全过程,坚持优化方案与平衡利益并重,引导舆论与防范风险并行,扎实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各阶段社会稳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风险和效果评估机制。除整建制撤镇(乡)设立街道办事处外,其他所有行政区划调整事项都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地方在组织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坚持查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既要从源头上全面排查行政区划调整可能导致的各种矛盾纠纷和各种风险隐患,又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防范应对措施,积极有效化解矛盾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上报行政区划调整请示文件的同时,一并上报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行政区划调整实施3~5年后,相关地方要组织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进一步健全与现行行政区划设置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三)深入细致做好风险防范各项工作。有关地方在开展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着重就人财物处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历史文化传承、干部群众接受程度、社会舆论反响、政区名称和政府驻地选择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客观做出评估结论,逐项制定对策措施。在行政区划调整实施过程中,有关地方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分层分类细化工作责任,统筹兼顾、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对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恰当开展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质疑,为行政区划调整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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