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6-04-11 16:35:33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133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福利慈善
发布机构: 厅福善处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名称: 关于下达2016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号: 苏财社〔2016〕41号 苏民财〔2016〕21号
主题词: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和《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苏民福〔2012〕30号)有关规定,现下达你市、县孤儿基本生活费省补助资金     万元,列2016年 “儿童福利(208100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依据审核确认的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人数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当地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认真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申请与审批程序,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认真核查2015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际发放情况,未按规定发放到位的要尽快予以补发;中央、省级资金结余须转入2016年度使用,用途不变。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发放花名册,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孤儿数据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孤儿数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核实核准孤儿身份。同时,负责儿童福利工作和民政统计工作的相关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2017年2月底之前,各地要将本地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等情况(见附件2)经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汇总盖章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附件:江苏省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省补助资金分配表(分市、县下发)
省 财 政 厅   省 民 政 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