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
2015-08-21 17:02:08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124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福利慈善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名称: 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
文号: 苏民福〔2015〕1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托底保障对象中的重点,分散供养的对象更是需要关注和关爱的重点,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尽之职。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独居老人因没有关爱照料而发生死亡的极端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教训极为深刻。为切实守住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江苏现代民政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标准保障基本生活。各地要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和5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上浮。各地要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7月1日前应完成提标工作,确保从7月1日起足额发放供养经费,分散供养对象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足额打卡发放。
      二、全面开展关爱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日趋下降,要对他们全面开展关爱服务。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党员或村(居)干部(由村、居委员会确定)、一名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由村、居委员会帮助联系)和分散供养对象签订“1+1+1+1”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此项工作要作为硬任务,做到一户不漏全覆盖,最迟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协议要明确四方的责任和要求,民政办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协议的签订,并督促各项协议内容的落实。包户的党员或村(居)干部每周至少1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邻居或亲属每周至少2次(遇到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天1次)查看身体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或解决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力所能及提供需要的帮助和服务,尤其是在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帮助解决或向村(居)干部反映,由村(居)干部视情况妥善处理。
      三、积极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各地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购买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安排,对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对象,全省都要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将分散供养对象年龄延伸到60周岁以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根据身体情况差别化购买需要的服务。苏中、苏北地区也要积极开展分散供养对象年龄延伸的试点工作,争取为更多的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对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给予适当的补贴。各地要通过表扬、慰问等多种方式关心支持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亲属或邻居,可将他们纳入地方护理员免费培训范围。
      四、全面提供健康管理。基层村(居)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每月巡诊一次,行动不便的要上门巡诊并做好记录。巡诊中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要及时告知包户的党员或村(居)干部联系人,视情况逐级汇报处理。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身体状况较差的对象,应动员入住机构,集中供养。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底线思维,把关爱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作为守住民生底线的重要抓手,足额保障、及时发放是基本动作,要把签订协议和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作为守住底线的重要防线,签订协议要100%,确保一个不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工作重心要下沉,阵地要前移,确保在所有城乡社区落到实处。从2016年起,列入城乡和谐社区和民政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凡有一户没有落实的社区不得参评和谐社区,实行一票否决,省厅将适时组织暗访和督查。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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