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2016-08-16 10:50:31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137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社会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16日
名称: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文号: 苏民人〔2016〕2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 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和我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15〕92号)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推进社会治理不断创新和精细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要求,遵循培育发展和管理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强化组织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积极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满足社会服务需要,为推进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管理体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培育发展一批适应需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服务专业、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有效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到2017年,每个县(市、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总数不少于500家。

二、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一)明确民办社工机构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是:

1.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 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3. 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落实民办社工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引导民办社工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类民办社工机构,可直接进行登记;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

(三)规范民办社工机构制度建设

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将民办社工机构统一纳入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指导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承诺服务制度,民办社工机构要恪守非营利原则,向社会公示有关财务运作、接收和使用社会捐赠、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服务,逐步树立民办社工机构的公信力。要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民办社工机构的政治方向。

(四)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等级评估体系建设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完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形成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评估的反馈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三、鼓励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

(一)降低登记门槛

认真落实《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批效能。支持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机构,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民办社工机构成立后,须通过江苏省社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条件、购买方式、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与使用、考核评估等服务购买机制和标准。引导资金投向具有服务品牌、专业实力强、内部治理规范的民办社工机构。可先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重点支持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信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各地应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差额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在加大公共财政支持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基金会等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合作,提供经费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盈利所得用于发展公益服务。

四、提高民办社工机构能力

(一)增强民办社工机构内部治理能力

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工机构管理人才。

(二)提升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水平

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工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以实务为导向,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发现需求、策划项目、创新服务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强化品牌建设意识,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推动优秀项目长期化、持续化发展。鼓励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健全民办社工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

以民办社工机构为平台,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工机构有关活动。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五、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每年定期上报本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对于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开展行业自治自律

积极推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依托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不断提高行业自治自律水平。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服务力度,搭建民办社工机构交流平台,为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培训教育、研讨交流等服务。积极引导民办社工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行业自治组织加强协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科学的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建立适合我省民办社工机构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监督和查处民办社工机构违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形成自律诚信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社工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表彰交流

积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围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大力开展宣传,着力突出民办社工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大优秀民办社工机构的表彰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民办社工机构信息库,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促进信息和人才交流。举办社会工作项目推介会、展示会、洽谈会等活动,为民办社工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创造条件。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