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6-08-05 11:18:28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113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社会工作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5日
名称: 关于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号: 苏民人〔2016〕2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194号)要求,省民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参加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示范创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健全政策、完善机制,引领各地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供专业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创建对象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和县(市、区),有隶属关系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不能同时申请;(二)城乡社区;(三)各级各类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创建标准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社会工作政策制度、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服务开展、经费投入等方面。示范地区分为综合示范和专项示范两类,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附件1-1)或《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附件1-2)进行申报,综合示范和专项示范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附件2)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3)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申报,采取创建对象自愿申报、各级民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民政部确认的方式进行。
设区市和县(市、区)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或《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城乡社区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分别填写《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附件4)、《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附件5)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6),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各市民政局。
各地民政局应对照标准进行严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地区、社区和单位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至民政部。
五、工作安排
各地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参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善于创新、成果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和标杆。各地民政局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将纸质材料盖章签字后寄送至省民政厅。

联 系 人: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  秦锐
联系电话:025-83590462(兼传真)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1309(210003)
电子邮箱:js_shgz@163.com

附件:
1-1.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综合示范)
1-2.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专项示范)
2.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3.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4.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
5.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
6.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7. 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8月5日
附件:附件 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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