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的通知
2016-05-25 14:29:59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086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老龄事业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老龄办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25日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的通知
文号: 苏民老龄〔2016〕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老龄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及时、科学、综合、精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决定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底数。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或同一县(市)居住的老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60—79周岁之间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各地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牵头,由社区组织专人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本地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进行详细摸底和评估。全面掌握这部分重点老人的居民身份、经济来源、生活起居、健康状况、家庭构成等基本信息,摸清其在生活照料、应急救助、精神慰藉、健康保健、法律援助、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各地要依托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对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9月30日前完成基础数据的录入,并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督促落实家庭关爱责任。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法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积极引导、督促无法和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的子女 “常回家看看”或者经常电话联系;督促无法经常回家探望的子女确定一名近邻亲属或志愿者作为联系人,及时了解老人状况,联系人信息要在社区登记备案;老人需要购买养老服务的,子女应当给予经济上的支持。
三、深化社区关爱服务。各地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社区工作者、一个近邻亲属或志愿者、一个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签订关爱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协议要明确四方的责任和要求,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协议的签订、落实和监管。社区工作者每周至少上门或电话联系2次,了解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近邻亲属或志愿者每天至少上门或电话联系1次,及时帮助或协调解决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实际困难和需求。老人身体不适、严寒酷暑、极端气候等特殊情况要主动增加联系和看望次数,并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做到关爱守望无死角、无遗漏。要开展应急援助服务,依托12349民政热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虚拟养老院)建立老年人“一键通”应急求助信息系统,确保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的应急性需求得到及时应答。要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餐点、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平台,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提供助餐、日间照料等服务。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建立良性协作机制,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医护等服务。要开展精神关爱服务,引导重点空巢独居老人走出家门,融入社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邀请专业人员,组织志愿者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等服务。
四、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要切实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空巢独居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要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对重点空巢独居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留存部分安排,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要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力量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要探索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子女护理技能免费培训和补贴政策、子女照料失能老年父母的带薪休假制度等,鼓励家庭成员更好地赡养老人。要高度关注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的生命安全,加强排查和监管,落实相关责任,编密织牢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安全网。
五、营造关爱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形成尊老爱幼、互爱互敬、宽容和睦的家庭文明新风,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对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和组织,要大力宣传其好经验、好做法,在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敬老文明号”、和谐社区等创建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表现突出的子女和个人,要大力宣传其感人事迹,优先推荐为孝亲敬老先进个人。对辖区内发生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意外情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冲击道德底线的,在上述创建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子女未尽赡养和扶养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发地乡镇(街道 )民政办可以将情况通报子女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老龄办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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