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
2015-03-16 13:31:14
索引号: 014000802/2015-00079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双拥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16日
名称: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
文号: 苏民优〔2015〕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清明节即将到来,今年也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深切缅怀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事业英勇牺牲的烈士,教育引导全省广大军民和青少年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增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感,积极投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根据《烈士公祭办法》第三条:“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的规定,现就清明节期间做好烈士纪念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握清明节期间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烈士纪念活动。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纪念活动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集中组织到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祭扫活动的,要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密切配合安排组织好纪念仪式;对自发到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烈士的社会公众,要认真组织引导,相对集中地组织纪念仪式,确保纪念仪式庄严肃穆。要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烈士纪念设施内开展重温入党入团誓词、种植纪念树等主题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祭奠活动,祭祀英烈、寄托哀思。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的浓厚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清明节期间广泛开展走访慰问烈士家属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为烈士家属送温暖、献爱心,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扎实做好祭扫接待服务
清明节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民政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卫计委等部门的通力合作,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有序。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的烈士墓区、骨灰堂、纪念馆和园区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瞻仰祭扫环境整洁优美、庄严肃穆。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认真制定接待服务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对墓碑和下陷的道路、破损的阶梯、护栏及公共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特别是在消防器具配备、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交通疏导等方面,要强化领导,责任到人。有针对性地组织讲解员专业培训,扎实做好祭扫接待服务各项准备工作。要强化文明祭祀意识,陵园内严禁焚香烧纸和进行其它封建迷信活动,确保烈士亲属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要进一步完善祭扫服务工作规范,设立便民服务项目,开展人性化服务,以诚恳热情的态度为广大烈士家属和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接待服务。
三、加强对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重要意义,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职责分工。要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精心实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要紧紧围绕主题,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认真制定具体实施预案,确保纪念活动安全有序、万无一失。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烈士亲属规范祭祀、广大干群文明祭扫,并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各设区市民政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明节烈士纪念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厅优抚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3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