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6-10-11 10:20:21

索引号: 014000802/2016-00217
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双拥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1日
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苏民安﹝2016﹞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安全问题的发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2016年10月11日



江苏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民政部令第53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一)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以
下简称军休机构),要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有安全管理机构、有安全工作制度、有安全应急预案。
(二)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的安全意识;定期组织训练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办公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三)实行全时值班制度,视情设立值班室,明确值班职责,
保持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和通信畅通,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四)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加强水、电、气、暖、文件、档案、印章、财物、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防盗、防泄密等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军休机构办公活动场所院区、楼内,安全标识要设置齐全、合理、醒目,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三、组织开展活动安全管理
(六)组织军休干部集体活动,应综合活动内容、交通距离、军休干部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参加对象,原则上不安排重病、高龄人员参加。
(七)重病、高龄军休干部个人要求且经劝导仍坚持参加集体活动的,须征得军休干部家人同意,并与军休干部家庭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且须有家庭成员全程陪护,并提醒军休干部携带相应救急药品。活动期间,陪护家庭成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军休干部家庭承担。
(八)组织军休干部集体活动期间,需配备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陪护,分工负责军休干部交通、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九)组织郊外活动,要安排随队医护人员,配齐常规救急药品,并制定应急救护方案。
四、空巢重病人员安全管理
(十)落实联系走访制度,对空巢重病的军休干部,要分工专人包干联系,原则上每周电话联系不少于两次,每月登门走访不少于一次。
(十一)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发现空巢重病军休干部有重大危急病情,应及时通报军休干部亲属,并协助军休干部亲属采取迅速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五、异地居住人员安全管理
(十二)对长期异地居住军休干部,要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定期联系沟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介绍军休机构工作情况、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以及军休干部生活待遇调整、落实情况;了解军休干部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及困难需求;教育引导军休干部执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确保政治坚定、遵纪守法。
(十三)异地居住军休干部回安置地的信息要及时掌握,根据其在安置地生活的时间长短,安排其参加相应次数的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原则上,每回安置地一次,安排参加组织生活不少于一次。军休机构负责人或军休干部所在支部书记要与其谈心交流,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六、车辆派遣使用安全管理
(十四)军休机构车辆是保障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为军休干部办理相关手续、看望住院军休干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组织军休干部活动等。
(十五)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按照“专车专用”原则,严格执行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派遣,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车辆外借,不得用于与军休工作无关的活动。车辆使用应自觉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十六)军休机构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督促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检审等相关工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