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2016-08-31 15:06:49

 索引号:014000802/2016-00005

分类:信息公开目录>组配分类>法规解读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6-08-31

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募捐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慈善组织筹集慈善财产的主要方式,也是开展慈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用专章对慈善募捐进行了规范,将慈善募捐区分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井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将公开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为了保障慈善法于今年9月1日顺利实施,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于8月31日颁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一是手法周严,规范行政行为。明确了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规范了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界定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责任,充分发挥备案的事前督促和事中事后监督作用。二是于事简便,服务各方需要。充分考虑慈善法施行前后,按照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渠道登记、认定慈善组织,以及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情况,给出简便高效的办理途径。充分考虑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各种实际情况,为慈善组织有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方便。三是加强引导,同应社会关切。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下的公开募捐、救急难中的公开募捐、互联网公开募捐、合作募捐等社会关切的问题均在办法中给予引导和规范,以便在实践中有章可循。

一、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捐款物”,并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的精神,办法把有权公开募捐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的,也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要求“依法签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帐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进一步强调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主体责任。

二、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

慈蓠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规定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有依申请取得和直接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种方式。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于之前不明确是否具有公益慈善属性,需要在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二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基金会本身就是以公益慈善为宗旨,所以只要履行了慈善组织认定,从登记为基金会之日起满两年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三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这项资格的确认过程中,已经由民政和财税部门共同对其慈善宗旨进行了检验,凡是履行了慈善组织认定的,申清公开募捐资格也是以其登记日作为满两年条件的起算点;四是慈善法施行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登记时就要明确是否作为慈善组织,因此凡是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在登记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的也就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五是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前四种情形都属于依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只有第五种是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

办法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原则,对于依申请取得的公开募捐资格明确了9个具体条件,便于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遵循。这9个条件从四个维度来充分落实“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要求,体现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担当的责任。一是内部治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是内部治理应当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包括: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组织不超过三分之一,互相间距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级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三是行为规范,有良好的监管记录,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四是未发现违法违规,没有负面记录,包括: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两年,未因违反社会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提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能单”等一系列举措。下一步在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上,各级民政部门还要注意与“异常名录”制度的衔接。

四、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

《慈善法》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的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首先向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异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要提前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对募捐方案进行的事前备案,是出于对慈善组织有关话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不是行政审批。为此,慈善法和办法都并未规定: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是,如果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按照慈善法要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不是行政审批,所以在备案的程序、材料上都比较简便。为了便于慈善组织开募捐,办法也考虑了各种实际情况,规定了灵活的备案形式,比如:“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还有,“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以“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需爱注意的是,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除了要向有关民政部门备案,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报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五、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开展的募捐公开

互联网的发展拉近了入与人之间距离,因而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很方便地直接向社会救助。个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社会求助是一般的民事行为,慈善法对此既无鼓励也无禁止,准确地说,个人直接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个人直接求助也不属于以慈善为宗旨的公开募捐。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个人直接求助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有的受益人幸运地获得了人量的资助,却不能按照捐赠人或者公众的期望去用好这些财产,甚至是滥用捐赠财产;还有的时候,面临类似的困难,有人能获得救助转危为安,有人却身陷困境无人问津。这些情形引发争议,引起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救急难”工作,为了加强“救急难”工作中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办法专门对慈善组织为“救急难”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意图是引导慈善组织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个人困难通过慈善组织规范开展的慈善活动来获得帮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为救急难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这条规定,一是强调救急难项目中,在确定受益人、分配捐赠财产等过程中要着力体现公平性,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二是要求确定救助的标准,真正做到救急救难,有度有序,尽可能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三是体现慈善组织的价值所在,要求慈善组织代表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来履行监督义务,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希望通过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和良好服务,引导群众遇到困难后通过慈善组织来寻求救助、接受捐赠,让求助者暖心、助人者放心,社会更加友爱。当然,民政部门在实际监管中也要对慈善组织“救急难”的慈善项目加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