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2016-09-30 15:13:16

索引号:014000802/2016-00006

分类:信息公开目录>组配分类>法规解读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6-09-30  

名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特邀嘉宾:王腊生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江苏省实施

  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1年颁布施行,施行15年来,村民自治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重新制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 原实施办法施行15年来,在完善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健全组织载体、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地在执行原实施办法时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与上位法衔接一致的需要。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村务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国家法律,如参选村民资格、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益、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等。为保证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衔接一致,需要修改。二是积极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随着我省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村民自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加强社会治理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重新制订实施办法,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解决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三是全面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快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等政策性文件,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各地在执行原实施办法,贯彻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新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吸纳和固化下来。

  问:作为新形势下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答:这次制定的实施办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报告工作制度,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引导村民团结互助、关爱特殊群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开展村协商民主建设等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不被列入选举登记的三种情形,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以及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登记名单。为确保基层选举登记的可操作性,防止村民重复参加选举,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三是新增了国家有关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情况等村务公开事项。同时还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期限,对公开不及时、不真实和内容有异议的情形明确赋予了村民查询和监督的权利。四是明确规定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定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并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对村务管理特别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村级民主治理的协调运行。五是规定村应当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明确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即通过会议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形式,协商解决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务。

  问: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最末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实施办法对村民小组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深入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不断完善,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已经成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我省在村民小组自治的创新实践中先行先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此,实施办法对村民小组的相关内容作了专章规范,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村民小组组长推选方式、产生时限及任职期限,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村民小组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推动我省农村自治管理向末端延伸。此外,为了加强对村民小组组长的监督与制约,还明确了村民小组组长的罢免和补选程序。

  问:当前在村民自治中也存在着一些违法现象,如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村委会贿选问题等,对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组干部的物质待遇、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农村工作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不良现象,正如你说的,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副产品,虽然是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办法对此规定了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村委会候选人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模范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在投票选举方面,实施办法重申了“两个过半数”的规定。二是加大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防止目前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有些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利用职权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以及一些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等情况发生,实施办法对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召开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组长给村组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侵占村的集体资产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