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解读
2018-02-07 14:01:01

索引号:014000802/2018-00009

分类:信息公开目录>组配分类>法规解读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8-02-07 

名称:《江苏省慈善条例》解读

导读:《江苏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日将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慈善法》施行以后地方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的法规。这部条例结合江苏慈善事业的实践,作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下面就该条例的特色——江苏元素作一简要的解读。 

解读之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慈善条例? 

我省是慈善大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都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我省在2010年就率先制定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对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探索。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慈善法》,我省2010年制定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的许多内容与《慈善法》的规定不一致,与我省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也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之二:如何加强对公开募捐的规范?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慈善募捐有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相对于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往往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在现实中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影响公众开展慈善的热情,打击社会各方投身慈善的信心。为了更进一步约束公开募捐行为,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方面,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进行了规范。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规定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行为规范: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使用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公开的募捐信息档案等。 

解读之三:如何规范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是现实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实践中比较混乱,特别是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向社会求助对合法的公开募捐影响很大,可以说是慈善发展的一个痛点,急需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引导。本着问题导向,对个人求助,条例第十九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将个人求助范围界定在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社会的求助。二是对个人向谁求助规定了明确的指引。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向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条文的规定引导个人向慈善组织、所在单位、社区组织求助,而不是盲目地向社会求助。三是规定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困难骗取他人的捐赠。四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商的风险提示义务。提供载体让个人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的,要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受众这是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公开募捐。同时,进一步规定,上述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要对报道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解读之四:慈善信托的备案手续怎么办? 

慈善信托作为开展慈善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慈善信托的备案手续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了慈善信托备案的具体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二是规定同一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如何办理备案手续。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进行备案。受托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享。这些规定增强了慈善信托备案的可操作性。 

解读之五:明确了哪些促进措施? 

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我省的慈善事业发展还处于规范发展的起步阶段,急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促进。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使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条例用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一是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表彰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突出单位、个人。二是建立慈善综合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慈善指数。三是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为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提供综合服务。四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而且还进一步规定,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我们相信,这些措施的落实,将对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为了体现对行善者的激励和关怀,《条例》保留了原来“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的规定。 

解读之六:如何促进慈善文化建设? 

善举来自慈心。如何让社会的善举可持续?一是加强慈善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激发人们行善的制度;二是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这也是本条例的一个亮点。条例设立专章对慈善文化建设作了规定。一是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的内容。鼓励和支持建设传承、发展慈善文化的平台,扶持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活动。二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计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三是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和慈善文化研究。 

我们相信,《江苏省慈善条例》的贯彻执行,将对规范慈善行为、构建良好秩序、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切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