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802/2017-00200
分类:信息公开目录>组配分类>重大项目
发布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7-11-27
名称:价格补贴省补资金测算说明
政策要求:根据苏价综〔2011〕245号和苏价综〔2014〕165号文件规定,按月启动价格补贴机制。当月度省辖市CPI或者SCPI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省辖市CPI或者SCPI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补助方法:由于价格上涨具有临时性、阶段性、难预测的特点,近年来,我省价格补贴省补资金采取各地先启动,省级后补助的方法。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地上年度实际价格补贴发放次数、发放金额进行核查,根据核查金额按省补比例对上年度资金进行补助。因此,此次下达资金为2016年度全省价格补贴省补资金(由于2015年度各地物价补贴机制启动较少,需下达省补资金较小,应财政厅社保处要求,2015年度物价补贴省补资金与2016年度物价补贴省补资金一起下达)。
资金来源:近年来省财政未将价格补贴省补资金列入年初预算项目,而是从低保省级预算结余资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中调剂安排。截至目前,我省城乡低保省补资金仍剩余2.93亿元,可用于价格补贴省补资金的发放。
省补范围:价格补贴省补范围为财力分类分档的47个困难县(市、区),2015年启动物价补贴并在省补范围的有10个县(市、区),2016年启动物价补贴并在省补范围的有35个县(市、区)。
省补比例:按照省财政新一轮转移支付规定,将困难县(市、区)分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70%、60%、50%、40%。
测算方法:此次下达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对2015年度价格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具体依据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对2015年各地实际发放物价补贴金额进行按省补比例测算,合计补助714万元;二是对2016年度价格补贴省补资金给予补助,具体依据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得到的实际发放金额,合计补助8407万元。因此,此次下达共需资金9121万元。此次下达后,我省城乡低保省补资金仍剩余20179万元。